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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造灭火器被处罚

      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4月至7月,被告人缪某某在玉山县下镇镇双元村租住厂房,生产并销售假冒“淮海”牌、“海浪”牌灭火器3万余个。平均每个灭火器成本人民币24.7元,以人民币26元价格售出。每个灭火器纯获利润人民币1.3元,涉案总额人民币70余万元,非法得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3年7月19 日,被告人缪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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