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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土壤污染这一行业治理中的弱项,国家正在密集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
8月22日,监管部发布《关于开展压力容器行业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湖南、重庆以及江苏常州、靖江将开展压力容器行业监管试点工作。
“《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场地污染,监管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的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覆盖的内容更为广泛,将涵盖农地污染、场地污染和矿山土地污染三种类型,预计该计划将对土壤治理工作设置配套资金。”中国行业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研究员谷庆宝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在国家政策之外,专项立法也已启动。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已从今年5月开始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到地方开展了立法调研。
试点压力容器行业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
“《通知》针对的主要是压力容器的行业监管问题。”监管部的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我们选取了一个省、一个直辖市、一个地级市和一个县级市作为试点,这些试点的共同点在于其前期基础工作开展得比较好,如果这些试点成效显著,我们将择机向全国推广。”
监管部表示,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腾出的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部分重污染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污染严重。与污染耕地主要影响食品安全不同,压力容器如果不经行业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利用,遗留的污染物将通过各种途径长期威胁人体健康,隐患极大。
此前,监管部在今年5月发布《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和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行业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行业调查及风险评估认定为压力容器的,应督促场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人落实关停搬迁企业治理修复责任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将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搬迁成本。
同时,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行业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压力容器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要督促责任人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由此可见,工业场地污染治理涉及到监管、国土和住建三个部门。为此,《通知》要求,4个场地污染监管试点要建立规范的压力容器行业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特别要在理顺压力容器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强制行业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场地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筹措治理修复多元化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根据监管部的部署,下一步将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已发布的各项文件,强化压力容器未经治理修复禁止开发利用等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并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推进压力容器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土壤污染中,目前推动最快的是工业场地污染,主要是因为它涉及到城市土地的房产开发再利用,各方面积极性比较大。”一位地方监管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相比工业场地污染,农地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目前进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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