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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法规和标准

压力容器法规和标准
1、行政法规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如: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2)《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
2、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本法规体系所述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泛指国家总局“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签发的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政府规章等。
3、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  泛指经过规定的编制、审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特种设备局局长签署、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公布的文件。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三、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介绍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1月24日以国务院第549号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是压力容器的最高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指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体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体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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