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第六条规定“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的要求,检验检疫部门对上述储气罐出具了《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对其实施了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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